代位權

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民法第242條)。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第三人所得對抗債務人之抗辯(如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例如債務人A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B設定抵押權,其抵押權設定無效(民法第87條)。債權人C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B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兩者任其選擇行使之(最高法院73台抗47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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