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締約,指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對締約自由及相對人自由的限制,其主要情形有二:一、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二、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上述強制締約的規定,係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締約義務者,非有正當理由,拒絕訂立契約,致相對人因而受有損害時,應依此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