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種代位繼承,不是代位繼承人代位被代位繼承人之權利而為繼承,而是代位繼承人以自己固有的權利,直接承繼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人本為次順序的繼承人,因有先順位繼承人的存在,致不能繼承。是在先順序的繼承人有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理應有代位繼承權,以維持同一順序應繼分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