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為處理親屬間法定職權事項,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而由一定親屬臨時組成的會議機構。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民法第1130條),其會員分為法定會員與指定會員:一、法定會員:1.直系血親尊親屬。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二、指定會員:無法定會員或不足會議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