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認領

指有法定事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強制其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7條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第二項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1069條)。所謂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例如生母將非婚生子女出養後,生父始為認領時,該認領雖使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發生自然血親關係,但不影響養父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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