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1年親屬編修正對法定財產制,並未給予一定名稱,其內容基本上係採德、瑞立法例上的淨益共同制及所得分配制,建構在二個基本原則:
一、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與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夫或妻對此二種財產各自所有,各得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除另有約定外,應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