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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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民法第900條)。所謂「可讓與之債權」,指依債權的性質不得讓與、依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及禁止扣押之債權以外的債權。所謂「其他權利」,指所有權及不動產用益物權以外之其他財產權,包括有價證券(如票據、股份、公司債債券、倉單、提單、載貨證券…)及著作權、專利權等。例如公司企業向銀行融資多以有價證券設定權利質權。從事證券交易者,亦多以股票設定質權,取得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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