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

物權分為所有權(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定限物權,更可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指於他人不動產上設定以利用該不動產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在法制史及比較法上有不同的種類,具有歷史性和固有法性,並反映不同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我民法規定以下四種用益物權:

一、地上權,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

二、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

三、不動產役權,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民法第851條)。

四、典權,謂支付典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民法第911條)。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