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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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831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對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共有(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學說上稱為準共有。所稱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包括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礦業權、漁業權、水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債權等。對準共有財產權,究應準用民法關於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的規定,視其共有關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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