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於第823條第1項本文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立法目的在於促進物的使用效率融通及減少糾紛。對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設有2個例外規定:
1.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得請求分割。
2.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此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