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混合及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其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其在法律規範上的基本問題,係如何定其所有權的歸屬,以利物的效用。分述如下:
一、不動產附合,民法第八一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謂重要成份,指二物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重要成分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在於防止經濟上價值的減損,動產是否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應斟酌其固定性及繼續性的程度,依社會經濟觀念加以認定。例如以他人的油漆粉刷牆壁。
二、動產的附合與混合,1.動產的附合,民法第八一二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例如以他人之漆漆車時,車為主物,由汽車所有人取得上漆後汽車的所有權。2.動產的混合,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民法第八一二條關於動產與動產附合的規定。例如咖啡與糖混合,咖啡可視為主物,由咖啡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3.加工,民法第八一四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如紡紗為布,以布料作成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