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

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例如於垃圾堆「先占」他人丟棄的雜誌、傢俱、電氣品等。先占係屬事實行為,乃法律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的事實,賦予取得所有權的效果。凡有意思能力,對物有管領力者,皆得為有效的先占,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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