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定期金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定期金債務人)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定期金債權人)之契約(民法第729條)。此類契約多出於扶養的目的,具長期繼續性,為使當事人慎重其事,並杜爭議,法律乃明定其訂立應以書面為之(要式契約,民法第730條)。終身定期金契約在法律規範上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定期給付金額及給付時期。民法第731條規定:「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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