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係台灣民間經濟互助的組織,乃私人間資金融通的重要制度,民法本無任何規定,為使其權利義務臻於明確,民法債編修正時,特加增訂,予以典型化。民法第709條之1第1項規定:「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