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材料,製造物品,供給他方,而他方給付報酬之謂。例如包做西裝,印刷書籍等我國民法對此未設規定,通說認為原則上應解釋當事人之意思,以資決定。當事人的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的移轉者,認係買賣;重在工作物的完成者,認係承攬。若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明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的混合契約,關於工作物的完成,適用承攬的規定;關於工作物財產權的移轉,則適用買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