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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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立法意旨係以本條第一項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具有債權物權化之效力,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於當事人之權義關係影響甚鉅,宜付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具可防免實務上常見之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以妨礙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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