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對於同一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同時有數個該當而可以適用之構成要件,僅適用其中一個最妥適之構成要件定罪科刑,即為已足,其他該當之構成要件,即被排斥而不適用;否則,在定罪科刑時,即有抵觸「雙重評價禁止」之原則,造成「一罪數罰」之現象。例如盜伐保安林樹木者,雖觸犯森林法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時亦屬觸犯刑法之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0條),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祉可適用森林法去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