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犯罪行為因發生侵害法益之事實而既遂,縱其所引起的法益被害狀態繼續存在,不能再認為犯罪事實之謂。
重婚罪,在有配偶人與他人依法舉行結婚儀式後,重婚罪即告完成(既遂),至結婚後之重婚狀態,僅係重婚後果之繼續狀態(此部分不成立犯罪),並非重婚犯罪行為(結婚儀式)之繼續狀態,所以重婚罪仍屬即成犯,而非繼續犯。就起算追訴權時效言,仍應自重婚罪既遂日起算,不能以重婚狀態完全消滅日起算是。此外,又如竊盜犯或侵占犯,亦均係狀態犯,所以當其保有竊盜或侵占之財物後,縱然將該物毀壞,並不另成立毀損罪,蓋此事後之侵害狀態,已包括於各該犯罪評價之中,學者稱此為「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惟如有超過各該犯罪所包括評價範圍以外之違法行為,仍須成立他罪,例如行使竊得之存款簿向銀行冒領存款,則另構成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