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相當性之行為

超法規阻却違法事由。「社會相當性行為」乃認為,並非所有法益之侵害皆為違法,而是僅於逾越社會生活中由歷史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即社會相當性時,始為違法;反之,如係社會相當之行為,縱有侵害法益情事,亦為適法行為。例如在醫療上新發明的醫藥之臨床試驗行為;為醫療必要而殘人肢體的行為;在交通上快速度的交通工具之駕駛行為;在康樂活動上的賽拳、柔道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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