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
  • 本月12/27(五)台中地區-免費與律師面對面討論案件~ 名額有限,趕緊來電預約,或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了解活動詳情~
  • 又稱舉動犯或形式犯,指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於其行為完成時其犯罪即告成立者。亦即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例如有配偶之人只要重為婚姻,即可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37條);行為人只要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構成普通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其他如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等是。形式犯,既祉需要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完成,其犯罪即告成立,故通說認為此種犯罪行為自始即已排除犯罪結果,自無實行未遂之觀念存在。形式犯並非意味著一經著手,行為即刻完成而成立既遂之犯罪,例如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一項)或重婚罪(刑法第237條)等,仍須至行為完成方為既遂。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