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特別犯,指法定構成要件中限定行為人的資格,唯有具備該資格的人始能構成該犯罪。特別犯又分為純正特別犯與不純正特別犯。純正特別犯,行為人之特別資格構成立法者「創設刑罰」之事由,欠缺該特別資格者無法構成此項犯罪的正犯,如具有特定公務資格者才能構成之收受賄賂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