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任何一種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之共犯,例如偽證罪(刑法第168條)、重婚罪(刑法第237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