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稱此為準中止犯。例如甲槍擊乙後又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傷重死亡。或如甲槍擊乙後本欲將乙送醫急救,但為路人丙先行一步將乙送醫急救因而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