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我國刑法人、事、地的效力範圍時,首要的基準便是屬地原則。即國家對於在該國主權領域之內所發生的所有犯罪,有刑罰權。而保護原則以受害法益為連結點,也會將本國刑法之效力擴張至領域以外。據此,在本國領域外,但所侵害法益為本國國家法益或本國個人法益之特定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如何,皆適用本國刑法處斷。保護原則的基礎思想乃根源於國家有保護法益的基本任務,因此,犯罪重大侵害本國法益時,若不將刑法效力擴張至外國,保護內國法益難免有不周之處。我國刑法採行保護原則之情形,包括下列兩種:
(1)保護本國之國家法益:我國刑法於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指刑法第201條、刑法第202條)。偽造文書印文罪(指刑法第211,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18條之偽造罪,及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刑法第211條,刑法第213條,刑法第214條文書罪)。
(2)保護本國之個人法益:須符合下列的五個要件限制(刑法第8條):行為人為外國人。被害人為我國人。行為人所犯為刑法第5、6條以外之罪。行為人所犯之罪,依本法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定本刑。該行為依犯罪地之法律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