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

也稱為徒刑,乃剝奪犯人人身自由,將之監禁於特定場所的刑罰手段,依剝奪時間的長短又可分為下列三種:

1.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乃永久剝奪犯人自由權的刑罰手段。但若受刑人已受25年徒刑之執行且悛悔有實據者,也可能提早假釋出獄。

2.有期徒刑,依我國刑法乃指2月以上,15年以下之自由刑,但遇有加重減輕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3.拘役,指1日以上、60日未滿的自由刑,我國刑法將之稱為「拘役」,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拘役與前述之有期徒刑有別,因此,有期徒刑因減輕而低於2月時,仍非拘役,反之,拘役因加重而超過60日時,亦非有期徒刑。如此區別,主要乃因為兩者在法律上的效果不同:受拘役之執行者,不生累犯問題,又受拘役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得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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