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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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稱生命刑,乃剝奪犯人最為根本的生命權之刑罰手段,我國刑法容許死刑(刑法第33條),舉凡內亂、外患、殺人、強盜、販毒等罪,皆有死刑的規定,僅就未滿18歲或滿80歲之人,設有限制而已(刑法第63條)。死刑存廢論,可謂近日來最富爭議性的刑事問題。越來越多國家加入廢除死刑的行列。現今,死刑幾乎已經完全從歐洲地圖上消失,根據聯合國祕書長安南的報告顯示,截至1998年底,已經有65個國家廢除這項極刑,87年個國家仍然執行死刑,42個國家法律規定有死刑,但十幾年來一直備而不用。其中,亞洲多數國家仍保留死刑、反之,死刑幾乎已經從整個歐洲地圖上消失。而美國則是唯一繼續保留且大量執行死刑的西方民主國家。近日台灣又為死刑存廢掀起正反兩方激辯,惟一般民眾似乎仍未作好接受廢除死刑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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