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益相抵,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例如計程車遭竊,被害人固得請求營業上的損失,但應扣除該車毋庸供營業用所節省的費用。損益相抵為損害賠償的一大法則。損害賠償的目的,雖在排除損害,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同一狀態,然非在使被害人因此而受不當的利益,故如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額,以其餘額為請求的賠償額。不應扣除的,例如因侵權行為(如遭車禍)而得請領的保險金。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不生損益相抵問題(68台上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