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除給付義務外,尚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房屋出租人應協力使承租人取得建築執照,以從事必要的修繕(協力義務);僱主應為受僱人加入勞工保險(照顧義務)。附隨義務的功能有二:一、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二、保護他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保護功能)。給付義務(主給付給付或從給付義務)的違反,得成立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附隨義務的違反,則得構成不完全給付(尤其是加害給付),而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