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

在債之關係,除主給付義務外,尚有所謂的從給付義務,其發生的原因有三:

一、基於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民法第540條,報告義務);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二、基於當事人的約定,例如甲出賣某涮涮鍋店給乙,約定甲不得在特定地區開店營業。

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例如稀有古董出賣人應交付專家鑑定書。

從給付義務具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以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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