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7條第2項前段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為法人的代表。代理與代表的主要區別有二:
一、代理人係自為意思表示,而其效果歸屬於本人。代表以法人名義所為之行為,係屬本人(法人)的行為。代表與代理的法律性質雖異,功能則相類似,故民法關於代理的規定得為類推適用。
二、代理限於法律行為。代表除法律行為外,兼及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代理人使用詐術與相對人訂立契約時,本人不因此而負侵權行為責任。代表使用詐術與相對人訂約時,法人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