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甲方男和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一女丁,乙不久因病亡故。甲再與戊結婚,因戊無法生育,甲戊收養己女。問:

1.甲死亡時,遺有財產500萬元,應如何繼承,其應繼分,特留分各為多少?
2.戊死亡時,遺有財產500萬元,應如何繼承,其應繼分,特留分各為多少?
3.甲死亡,以遺囑指定遺產500萬元中之3/5歸戊,1/5歸己,其餘1/5歸丙、丁平分,問如何定其繼承關係?
1.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為同一順位繼承人,惟乙妻已因病亡故,其甲夫與戊再結婚,故甲夫目前之配偶為戊。丙子及丁女則為甲夫之子女,再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且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故皆有繼承權。
a.應繼分計算:戊、丙、丁、己同屬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甲之遺產500萬,每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為125萬。戊分得125萬。丙分得125萬。丁分得125萬。已分得125萬。
b.特留分計算: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各為遺產八分之一,即戊、丙、丁、己每人為62.5萬。戊為62.5萬。丙為62.5萬。丁為62.5萬。已為62.5萬。
2.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為同一順位繼承人,惟戊妻與甲夫為再結婚,因丙子與丁女與戊之間屬直系姻親關係,無法繼承戊之財產,除非戊有收養丙子與丁女才得為合法繼承人。故戊的合法繼承人為甲、己女。
a.應繼分計算:甲、己同屬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戊之遺產500萬,每人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為250萬。甲得250萬。已得250萬。
b.特留分計算: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各為遺產四分之一,甲、己每人為125萬。甲得125萬。己得125萬。
3.民法第1225條為有關遺贈侵害特留分的規定,是以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為適用對象。至於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分配遺產侵害特留分之效力,未設有明文規定。惟通說認為衡諸特留分係保障繼承人之立法意旨,應繼分之指定侵害特留分時,應有民法第1225條規定的類推適用。
a.本案例,甲之遺產為500萬,戊、己、丙、丁之特留分各為遺產之八分之一,即各為62萬五千元。甲以遺囑將遺產五分之三即300萬歸戊,五分之一即100萬歸己,其餘100萬由丙、丁均分,丙、丁所得各為50萬元。少於62萬五千元,其特留分受有侵害。丙、丁得就不足之數12萬5千元,向戊、己得按其指定應繼分的利益,五分之三和五分之一之比例行使扣減權。戊的受扣減額為93萬7千5百元,己之受扣減額為31萬2千5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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