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漁會法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漁會法第十九條條文

 第 十 九 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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