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