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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