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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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第 十 六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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