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

第四十二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四十四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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