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現行法律是否強制勞工一定要加入工會?

我國工會法第12條規定:「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勞工,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之權利與義務。」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勞工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然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一定期間內之停業。……」而依我國工會法第12條之規定學者、工運實務界與主管機關皆稱此一制度為強制入會制。現行強制入會制之法律性質係強制要求勞工加入工會之性質。法理上勞工一定要加入該工會。強制加入工會為十六歲以上勞工義務之規定的法律性質,可說屬於法定直接強制入會制,惟我國該一規定仍沒有配套規定,若依該一規定應加入工會而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尤其是違反規定而拒絕加入該工會時,該工會仍無法要求雇主對該勞工予以解雇,或直接向該未加入之勞工請求損害賠償。在實務上「強制入會」制僅屬訓示性質,工會法與相關法律中並無如何落實該規定之配套,該法普遍無法貫徹。我國工會法之此一「強制入會」制,雖為我國法定工會安全條款規定,但實際上我國工會連最基本要求雇主代扣工會會費之工會安全安排都甚困難,可以說我國仍係實施自由入會制。行政院勞委會之多次工會法修正草案,一再提案欲將條文修正為自由入會制,亦即欲廢棄此法定工會安全條款。但若實施自由入會制,資方可直接對個別勞工施以影響,而使工會實力更加衰弱,政府在經濟全球化,各國總體政策皆向親商傾斜之壓力下,一般認為未來仍會提修正案,而為勞資團體間立法鬥爭之重要戰線,政、勞、資皆需加以重視。許多工會表示完全不能認同勞委會宣稱自由入會制,符合世界潮流並符合憲法與相關國際公約,更無法接受我國僅係少數工會團體主張維持強制入會之說法。諸多工會連續數次動員幹部到立法院陳情遊說以維持工會法的「強制入會」制,並表達反對政府修法而瓦解工會之立場,更陳請應協助工會確保勞動三權之行使。勞委會之2009年工會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院會二讀前經工會遊說,成功地被阻擋而未通過。若不強制入會,未加入工會的勞工卻能享有與加入的勞工相同權益,將導致沒有勞工會參加工會,屆時工會會面臨瓦解,進一步降低全體勞工集體協商權利。其論點反映出我國之法定工會安全條款之反搭便車制度,在我國工會實務上有其制度上之正當性。(參謝棋楠-從美國協約間接接強制入會制看我國工會法第12條強制入會制。全國律師第41、42頁)。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