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可否對勞工退休金進行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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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與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得否為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於勞退金條例施行前,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僅雇主按月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並未言及勞工請領退休金權利部分,惟自勞退金條例施行後,該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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