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採取晝夜輪班生產體制之企業,雇主對於輪值小夜班或大夜班之勞工,常有給付夜點費之作法,乃企業早期提供點心犒賞輪值夜班之勞工有所關聯,嗣因時空轉變,從實質之點心費改為支付與點心費相當之代金,從法院判決觀之,採取夜點費係工資之肯定說見解多數,因此,勞工於退休後起訴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差額,近年法院採取否定說見解者有增加之傾向。採肯定者認為,工作時間及場所構成工作環境及條件,與勞工給付勞務密切關連。再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生活方式與常人背道而馳,不利於勞工調適身心及維持正常人際關係,其勞務之內容雖與日間工作之勞工相同,但夜間工作之勞工因身心狀態違反正常生理時鐘,其提供勞務時可能發生危險之機率隨之提高,其所付出之心力及所承擔之壓力顯多於日間工作之勞工所付出及承擔者,是雇主對夜間提供勞務之員工,按較優厚之計算方式給付報酬,實符合勞動市場常情及報酬應與勞務給付程度相當之原則。(高院92年勞上字第46號判決參照)。否定說則認為,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等規定觀之,可知『晝夜輪班制』乃法所定之工作型態,因而該條文除規定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外,未有其他特別規定,更未有雇主應另外加給任何『工資』規定,再觀諸系爭「夜點費」發放金額,係對於實際輪值中班、夜班之員工,不論員工本薪高低,每一員工領取之金額均完全相同,並不因員工作業種類及其工作複雜性、經驗、學歷、智力、技能、勞心度、勞力度、年資、級職之不同而有差異等情,是系爭「夜點費」顯非「勞務之對價」。(板橋地院93年勞訴字第11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