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必須是勞基法上規定行業之「受僱」勞工,才會受到勞基法的保護。也才會有不得任意被解僱、職業災害。補償、資遣費、加班費、勞工退休金等權利。所以判斷公司經理或高階主管是否適用勞基法,必須就具體個案認定經理或高階主管有無受僱之事實或者和公司間屬於委任關係,不能單純就職務之抬頭、稱謂作判別,必須依事實為認定。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勞工的定義,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作者。所以凡是受僱、受監督指揮管理者,並獲工資即是勞工。至於委任,則是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其目的,在於一定事務之處理,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受任人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得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所以公司經理或高階主管是否適用勞基法應就具體個案判斷其和公司間究竟是屬僱用關係還是委任關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