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要證照 北市最快年底實施

台北市政府今天通過「居家式兒童照顧服務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保母須有合法證照才能執業,最快年底實施。條例訂有1年緩衝期,未來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北市社會局表示,行政院去年3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目前仍未通過。今天市政會議通過的「居家式兒童照顧服務管理自治條例」,則是全國第1個管理與輔導保母的相關法源,將保母管理納入登記、規範收託人數,以及釐清其他權利義務規範。

社會局婦幼科長杜慈容表示,這項自治條例待議會審議通過,將送內政部核備,最快年底可以實施。條例中明定,未來從事居家式兒童照顧服務,得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年滿20歲且具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具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

另外,條例也規範每名照顧人員受托照顧兒童以4人為限,其中未滿2歲幼兒不得超過2人;聯合收托照顧兒童超過4人,應依法設置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要照顧2歲以下幼兒,應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如違反相關規定,依情節輕重限期改善,並處1500元到3萬元罰鍰。

杜慈容說,為免影響現行保母與幼兒已建立的托育依附關係,自治條例訂有過渡期,將於公佈施行1年後才會開罰。社會局也將啟動包括擴大宣導、提供保母核心課程、增加考證場次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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