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權係為擔保特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之一種抵押權。此種抵押權不須當事人合意設定,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其權利義務關係準用民法物權編抵押權有關之規定。而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之工作物,或為此等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是民法對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債權所設之法定抵押權,民法第513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