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契約,此時舊債務不當然因此而消滅,而係於債務人履行新債務時,舊債務隨同消滅。此規定目的在保障債權人權益,於新債務履行時始消滅舊債務。例如以支票支付貨款,則支票未兌現前,其貨款債務亦不因而消滅。民法第320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