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目的在回復或填補他人所受之損害,使被害人在法律評價上,回復至未受損害之原狀。而此一評價之手段,或依事實修復,是為回復原狀;或依金錢補償,是為金錢賠償。我國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應認為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民法第213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