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識別能力,係指認識其行為在法律上評價上應負責任之能力,且係在個案上作判斷,與行為能力的判斷不同。惟此所稱之認識,並不以其對於違反法律之禁止或強制,或違背公序良俗有具體之認識為要件,僅須抽象地認識其有違反是非評價即可,民法第187條即涉及此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