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51條定有明文,指行為人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之行為。合法之自助行為,行為人不負損害賠償的責任,然若拘束他人的自由或押收他人的財產,不即時聲請官署援助,或其聲請被駁回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故自助行為須具備以下三要件:
一、必須為保護自己之權利。
二、須時機急迫,不及請求公力救濟。
三、須請求權非即時為之,即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