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法定孳息者,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民法第69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即依特定法律關係,將原本或原物供他人利用,而由他人支付報償,以作為其對價之情形。若係物之所有人自己營運或利用,雖有收益或利潤,亦不得認係法定孳息;再者,由勞力所得之報酬或工資,既非由原物所得,亦非屬法定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民法第70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