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天然孳息者,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民法第69條定有明文。所謂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非限於須合乎該物之經濟效用,凡依原物之種種使用方法所得收穫之出產物,均屬天然孳息。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70條定有明文。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原物所有人固然屬之,即承租人亦然;惟出租人倘無收益權者,承租人如非民法第952條所稱之善意占有人,就天然孳息當無收取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