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因為特定且繼續之目的,由其使用財產集合而成之法人。至於其目的,可以為公共目的,亦可以為特定多數人之利益;惟無論如何,因財團成立之基礎,在於財產,不得將其利益分配於財團之構成分子,故必為公益法人。亦由於財團為財產之集合體,故財團之成立,僅有一人亦無不可,不似社團,至少須有二人以上。民法第59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