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欲使利害關係人喪失權利,使不申報權利遭受法律上之不利益,聲請法院宣示某權利喪失或證券無效之判決,惟法院不得為實體之審理,僅得調查其聲請是否合法及要件是否具備,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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